目的地搜索
院规章制度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安全管理 >> 法规与制度 >> 院规章制度 >> 正文
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
2021-03-18 09:18  

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

1.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,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,增强安全管理意识,重视安全工作,对本室人员、学生加强安全教育。

2. 安全规章制度悬挂在醒目位置,并将责任落实到人,明确职责。

3. 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,并根据不同情况设数名兼职安全员。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做定期检查。

4.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动用,实验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对擅自动用仪器设备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损坏者,要追究责任,并酌情赔偿损失。

5. 大型精密仪器由专人保管和使用,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去。

6. 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、易燃、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专人保管存放,严禁烟火。领用时要严格掌握,严密手续。

7. 严禁使用放射性物质;对高温、热辐射、极强光闪烁的有关设备,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,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,并由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。

8. 各种安全防范器材要准备齐全,且其周围不准堆放杂物,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随意借用或挪用。

9. 实验室一般不准使用电炉,因工作必须要经安全员同意,注意安全。下班后要切断电源,熄灭火源,关好门窗和水龙头,清理地面、桌面,消除隐患。夜间或节假日做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在教师指导下操作。

10. 对于违章操作,忽视安全而造成的重大事故,实验室要保护现场,并立即向学院、校报告,对事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隐瞒不报或缩小、扩大事实真相者要予以严肃处理。

11. 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实验室评比条件之一。对于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实验室,予以奖励。

12. 医疗药箱放在明显的位置,常用药物要保质保期,专人管理专人负责。

13. 水浴锅、PCR仪、灭菌锅不允许过夜运行。

关闭窗口

版权所有 天津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

地址: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政编码:300387 管理员:付博菲